一、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或自然人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用地现状测绘图;
5、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附选址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提出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2、用地规划科与规划设计院及相关科室现场踏勘,科室出具初步选址意见;
3、报分管局长审查;
4、报局长审定;
5、局务会研究;
6、规委会研究决定;
7、办公室盖章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有效期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四、调整或变更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确需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变更。